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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户教职工办理迁户的紧急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03-02 】

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户籍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将逐步取消集体户口。接枣庄市公安局通知,我校已婚集体户的教职工户籍均须迁往现居住地。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市内有住房的教职工需将户籍迁往所管辖的派出所,请携带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结婚证、身份证、保卫处证明信(根据派出所规定开具),前去办理。

二、市内无住房的单身教师、新进教师请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开具保留集体户证明。

三、离退休人员户籍迁移工作请离退休工作处协助办理(附名单)。

四、2015年9月1日以后集体户教职工子女的户籍将不在我校落户。

五、毕业生参加“支援西部”保留户籍的,请团委提供学生名单。

六、咨询电话:3786767、13969463299(63299)

七、办公地点:综合楼1106室

相关人员请务必于2015年10月1日前完成迁户工作,否则枣庄市公安局将冻结户籍(只能办理户籍迁出手续),影响正常使用。

保卫处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