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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南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10-07 】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教育教学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 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 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 任制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 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 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全省大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 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参照执 行。

  第三条 鼓励各学校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从业条 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评 估和消防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应对本单位和场所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宣传培训,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认真填写记录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 资料。

  第五条 学校应建立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设立消防专项 资金,加大智能防控手段应用,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 灾监控、物联网技术等物防、技防措施,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 行实时监控。委托具有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月开展一 次消防设施维保,每年开展一次消防设施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 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 当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的校长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 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 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建立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对涉及重 大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决策;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科研管 理教学培训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 划;

 (二)将消防经费纳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专 款专用,主要用于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更新、维修、改造,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微型消 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安全工作和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挤占、 挪用消防经费;

 (三)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逐级 消防安全工作任务,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 的操作规程,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四)按规定建立单位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 应的消防设施器材、装备和灭火药剂;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 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 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发生火灾时,在消防救援人员到达前,组织力量开展 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等指挥工作;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 救援部门调查火灾事故;

 (七)落实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第七条 学校分管校园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下列职 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 规范,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 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定期分析研判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涉及 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并根据消防安全责任人决 策抓好消防安全问题的整改;

  (三)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 提出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办法,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制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包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演练、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的建立与管 理、消防控制室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工作的 资金预算等内容,并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执行;

 (五)组织实施防火检查,研究火灾隐患整改方案措施,落 实火灾隐患整改资金,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并开展日常业务 训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编制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 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八)及时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变更,建筑物改(扩) 建,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功能变更,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 养等情况向消防救援部门报告;

 (九)组织本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考评,提请消防安 全责任人进行奖惩;

 (十)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上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 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并将有关情况向消防救援部门报备。

  第八条 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 规范和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实施,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 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三)实施防火检查、巡查,并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对 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并 将整改情况报消防救援部门;

 (四)对消防设施、器材开展维护保养,按照《建筑消防设 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要求,定期组织检查消防设施 器材在位和完好情况,及时提出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维修、更新意 见;建筑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时,及时联系维护保养单位,确保消 防设施及时修复;

 (五)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 高操作场地不被封堵、占用、堵塞;

 (六)负责对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微型消防站、 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训练工作;组织实施对员工的消防知识及 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严格遵守动火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落实各项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八)负责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配备、管理工作,建立健 全单位消防档案,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制;

 (九)定期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 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未确定消防安全 管理人的单位,直接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第九条 学校各处(科)室的负责人为本处(科)室消防安 全责任人,对处(科)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应履行下 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处(科)室日常业务管理 中,加强本处(科)室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处(科)室各项 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及时解决工作中的消防安全 问题;

 (二)负责实施本处(科)室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 和消防安全标志的巡查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 安全出口畅通;

 (三)组织实施本处(科)室防火巡查、检查工作,督促教 职员工开展班前、班后岗位自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 用电、用火、用气规定,对保卫部门通报的以及本处(科)室防 火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予以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 要落实预防火灾发生的措施;

 (四)组织本处(科)室员工学习消防知识、灭火技能,明 确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重点部位、火灾危险源。

  第十条 学校应根据单位规模等实际情况,按照山东省地方 标准《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DB37/T 34862019)有关规定合 理设置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站长或志愿消防队 队长由保卫部门负责人担任,队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的管理与训练工作, 制定值班备勤、防火巡查、教育培训、训练演练等制度,明确各 岗位工作职责并督促其落实;

 (二)组织熟悉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和消防设施情况以及 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 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三)根据队员明确任务分工,合理安排队员分班次开展防 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强队员的业务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组织队员 常态化开展灭火、救援技能训练和消防演练,按照标准及单位实 际配备灭火通讯器材及车辆装备;

 (五)发生火灾时,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人员;

 (六)管理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队员,及时报告工作中 的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消防员或志愿消防队队员应履行下 列职责:

 (一)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消防组织中 的职责分工;

 (二)参加消防业务培训与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 疏散、救护技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加强与辖区消 防救援部门的联勤联动,掌握常见火灾特点、处置方法及防护措 施;

 (三)协助做好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 促他人共同遵守;

 (四)发生火灾后按照确定的任务分工,在指挥部的指挥下 积极参加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人员疏散、伤患救助、现场 保护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 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应履行下列职 责: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职业资格证 书,持证上岗;

 (二)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保障消 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

 (三)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确认真实火灾后立即拨打 119”报警,启动消防设施,同时按要求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人或管理人报告火警;

 (四)对故障报警信号及时确认,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五)实行每日 24 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 2 人, 对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监测中心的查岗等指令及时应答,做好 火警故障和值班等记录;

  第十三条 学校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 和操作规程;

 (二)按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 巡查检查、维护保养,真实记录有关情况,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 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三)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及时向消防安全 管理人报告,并通知维修机构及时修复;

 (四)对消防设施采取标识化管理,按照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标识;

 (五)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的,督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履行维保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内 容。

第十四条 学校保安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填写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 报告;

 (二)巡查中发现火灾应及时拨打“119”报火警,按照单 位预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等工作,协助开展火灾调查;

 (三)参加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劝阻和制止违反消 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接到消防控制室指令后,对有关报警信号及时确认。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 防演练,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能力;严格执行消防安全 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二)班前、班后开展岗位消防安全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排 除并向本处(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三)熟悉本单位及自身岗位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及器材、 安全出口的位置;

 (四)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及安全 出口畅通;

 (五)指导、督促学生、外来人员遵守单位消防制度,制止 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六)发生初起火灾时,及时报警、扑救并引导人员疏散。

第十六条 学校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 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二)严格落实相应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 全;

  (三)发生火灾后应在实施初起火灾扑救的同时立即报火 警。



第三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 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 全的操作规程,并落实在日常消防管理过程中。消防安全管理制 度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消防 控制室值班制度,用火、用电、用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 度,志愿消防队管理制度,消防管理档案和消防工作考评和奖惩 制度。

第十八条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一)建筑消防设施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 的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检查内容以及定期维护保养的要 求;

 (二)禁止使用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对消 防设施器材建立档案资料,标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 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消防设施应 设置明显标识,采取标识化管理;

  (三)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处于正常运行或准 工作状态,不应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 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 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并 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处于正常 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关闭状态的阀 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五)应委托具有从业条件的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 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检测对象包括全部系统设备、 组件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开学前、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根据需要对建筑消防设施进 行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和维护保养应填写《建筑消防设 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保养记录表》,由维护保养单 位的维修人员或保养人员填写,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经学校消防 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

 (六)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每日巡查制度,明确各类建筑消防 设施、器材的巡查部位和内容,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 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遮挡,箱内器材配备齐全、完好;室外 消火栓不应圈占、埋压,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 2 米范围内 不应设置影响使用的障碍物;

 (七)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妥善保存,《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建筑消防 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五年,《建筑消防设 施巡查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实行 24 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 员应持有消防设施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二)消防控制室应保存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1.建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 2.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兼职志愿消防人员等; 3.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和疏散预案;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应急灭火和疏散演练记录; 4.值班情况记录、消防安全检查及巡查情况记录;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记录、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应 定期保存和归档;

 (三)值班人员每班工作时间不大于 8 小时,值班人员应按 时上岗,做好交班、接班工作,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 值班人员每 2 小时记录一次消防设备运行情况,火警或故障情 况;

 (四)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 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 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状态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 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会客和娱乐活 动,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经批 准后,由同等职务的人员代替值班;

 (六)消防控制室不应堆放杂物,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 制室。

第二十条 灭火器管理。

 (一)灭火器名牌应朝外,灭火器名牌上关于灭火剂、驱动 气体的种类、充装压力、总质量、灭火级别、制造厂名和生产日 期等标志和操作说明应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压力指示 区保持在绿区;

 (二)灭火器应有防雨、防晒等保护措施,灭火器应设置在 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他用, 灭火器箱不应锁闭,箱内应保持干燥、清洁;

  (三)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 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和维修年限的应及时进行维修, 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 5 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 2 年应进行维修;灭火器筒体严重变形、被火 烧过、不符合市场准入等等,存在符合报废规定条件的应报废, 且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规定年限的,应报废,水基型灭火器报废年限 6 年,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报废年限 10 年,二氧化碳灭火器报废年限 12 年;

  (四)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每半月至少进行一 次检查,重点检查灭火器型号、压力值和维修期限;

 (五)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配置灭火器总 数量的 25%。超出时,应当选择类型规格和操作方法均相同的备 用灭火器来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能小于原配置灭火 器;

 (六)应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使用 期限、部位、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一 学校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包括各类实验室、图书馆、食 堂、厨房、库房、学校礼堂、学校超市;

 (二)发生火灾时危害较大的部位,包括教学楼、学生宿舍、 信息机房、儿童活动场所等;

 (三)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包括消防控制室、消 防水泵房、变配电室、锅炉房、自备发电机房。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一)学校教学建筑和幼儿园疏散楼梯不应少于 2 个,教学建筑教室面积大于 75 平方米、幼儿园建筑面积大于 50 平方米应设置 2 个疏散门(位于走道尽端房间无论面积大小均应设置 2 疏散门),且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楼梯间及走道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严禁在使用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 疏散通道;公共疏散走道、安全出口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 响疏散的设施;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宜设在独立的建筑内,设在其 他建筑内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二)学生宿舍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与储存易燃 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的建筑组合建造,幼儿园的儿童活动场所不 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以及四层及四层以上;宿舍的安全出口 应保持畅通,不应在门、窗上设置影响人员逃生的障碍物;每间 宿舍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大、 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大中型幼儿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在未设有 自动消防设施的学生宿舍和儿童用房鼓励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 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三)实验室应明确防火负责人,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 事项;不同危险性质的化学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实验用的乙醇、 甲醛、乙醚、丙酮等药品应专人专管,用多少领多少,实验用的 变压器、电感线圈应设置在非燃的基座上,电加热器、电烤箱等 设备做到人走电断;

(四)图书馆藏书量超过 50 万册的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书架的布置不应占用疏散通道,应确保疏散 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

 (五)食堂摆放的餐桌之间应留出足够的疏散通道,不应占 用、堵塞疏散通道;餐厅与厨房之间应采用 2.0h 的不燃烧体防 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开,送餐口应设置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 的乙级防火窗;

(六)厨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 2.0h 的不燃烧体防火隔 墙分隔开,且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 应采用 A 级;厨房内的燃油、燃气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应 经常检查和保养,确保无破损、泄漏;厨房的排油烟管道不应暗 设,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并记录存档;

(七)重要信息机房应配备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并有专人管 理,负责机房日常消防安全巡检及维保;变配电室应保持整洁, 不应存放其他不相关的杂物,定期检修变压器和配电盘,查看线 缆接头等部位是否异常;

 (八)消防水泵房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出口应直通室外或 安全出口;消防水泵配电柜上控制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增 压)泵的开关应设置在自动(接通)位置;消防水泵主、备电源 及主、备泵切换应正常,消防水泵房内应急照明、专用电话使用 应正常,泵房内消防设备名称及阀门启闭状态应正确。

  第二十三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一)学校应制定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 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安全疏散设施;

  (二)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堵塞、 封闭疏散通道和楼梯间,使用期间不应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的门;

 (三)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防火门应保持完好,不变 形、不破损,门上应有防火门的铭牌和身份证标识,防火门闭门 器、顺位器应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门上应设置“防火门保持 常闭状态”等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需要保持开启 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在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 的装置应完好有效;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 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五)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 室或合用前室、观众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 平方米的 餐厅以及疏散走道应设置疏散照明,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安全 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学校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 散指示标志,且应设在距地面 1 米以下的墙面上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20 米,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 米,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 米;

 (六)安全出口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 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 1.4 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应急照明 灯、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发现损坏时应及时维修 更换;消防安全标志应完整清晰且不应被遮挡;

 (七)学校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 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 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第二十四条 用电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校应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 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电气、电热设备的采购应选用合格 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 格的电工操作,禁止私自改装供电设施,不得随意乱接电线,不 得擅自增加热得快、电磁炉等大功率用电设备;

 (三)配电线路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 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开关、插座、 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设施,电 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 0.5 米以上的间距;

 (四)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 荷运行,严禁带故障使用电气设备,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 缘性能的电气线路。维保人员或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队员应 至少每日巡查一次,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月组织检查一 次;学校每日放学后,应切断非必要的电源;

 (五)学校每年宜委托专业机构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 安全性能检测。

 第二十五条 用火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校应当建立用火、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 火、动火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 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监护人和安全措施,需要动火 施工的区域与使用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在确认无火灾、爆 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三)明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并做安全检查,确 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四)学校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排油 烟机应定期清理油垢;清洗前后影像及文字资料一式两份存档备 查;鼓励学校、幼儿园委托专业清洗机构进行清洗。

 第二十六条 用气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校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维护 保养、检测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设计安装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 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严格落实燃气使用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 浓度探测报警装置和可燃气体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 测试、保养、记录,确保有效状态;

(三)使用、储存燃气的场所应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禁止在 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场所内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燃料;

(四)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委托专业机构定期进行检查、 检测和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存档。


                              第四章 防火巡查检查

第二十七条 防火巡查、检查频次。

 (一)学校应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当 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二次,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 巡更设备;

  (二)学校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各岗位每日一次,各处(科) 室每周一次,单位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

 (三)学校每季度应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

 (四)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及时报警并实施扑救。

第二十八条 防火巡查、检查内容。

(一)防火巡查主要内容:

1.用火、用电、用气是否有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 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防火门铭牌是否清晰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 态,距防火卷帘两侧 0.5 米范围内是否堆放物品,是否划黄线标 志;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被挪作它用、是否完整有效,消防安 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防火检查主要内容:

  1. 用火、用电、用气是否有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 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整有效,运行是否正常,消防安全 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设置防火标识,管理措施是否落 实,员工是否熟练掌握消防知识;

 6.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消防车登高操 作场地是否完好、室外消防水源是否正常;

 7.火灾隐患是否落实整改,未能及时整改的火灾隐患是否采 取防范措施;

 8.建筑防火、防烟分区是否被破坏,电缆井、管道井、通风 排烟管道穿越防火隔墙是否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9.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是否落实防火防爆和防雷措 施;

 10.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是否落实,值班记录是否清晰完整,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三)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性检查主要内容:

1.消防水泵启动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最不利点消火栓压力、出水量是否符合规定;

2.消防主、备电源自动切换功能,消防主、备泵切换是否正常;

3.消防电梯是否迫降首层;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放水能否启泵;

5.手动和自动报警设施启动和联动情况;

6.防烟排烟设施手动和联动功能是否正常;

7.其他消防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厨房工作人员在班前、班后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包 括下列内容:

1.燃油、燃气管道、阀门有无破损、泄漏;

2.燃油、燃气阀门是否关闭,是否切断电源、火源;

3.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是否及时;

4.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第二十九条 防火检查方法。

(一)对照检查内容,逐项开展检查并记录;

  (二)查看每日防火巡查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是否 按照单位消防制度要求落实每日防火巡查;

(三)询问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以及相关人员工作落实情况;

  (四)检查测试建筑消防设施功能,实地检查安全出口、疏 散通道、消防车道等消防安全状况;

(五)查看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第三十条 防火巡查、检查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记录应 全面、规范,记录中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 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巡查、检查人员和主管人员应 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一条 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 准、规范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确定为火灾隐患,具 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 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 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认真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制度, 自主开展评估风险、自主开展消防检查、自主整改火灾隐患并作 出消防安全承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 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并落 实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未能按时整改火灾隐患的个人或部门, 应根据相关奖惩措施对责任人进行惩处,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 当采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下列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消防安全责 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由消防安全 管理人签字确认,做好记录:

 (一)安全出口上锁或疏散通道被堵塞、占用、影响疏散; 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或处于开启状态;

 (二)违章使用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用 电器具、接线板再连接线板等违规用电现象;

 (三)在具有火灾危险的部位违规吸烟、乱扔烟头、火柴; 违章使用明火、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电气焊;

 (四)消火栓箱、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防火卷帘下 堆放物品;

 (五)违章关闭、停用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六)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

 (七)占用防火间距、堵塞、封闭、占用消防车道和消防登 高车操作场地;

 (八)其他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校涉及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对 危险部位停用整改。

  第三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 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复查。对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 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向消防部门申报复查。火灾隐患 整改情况应做好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火灾隐患的部位、整改情 况以及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整改人员、整改部门负责人以及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签字确认。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培训内 容,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119 消防 日”等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加强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 职工受训率必须达到 100%。各级各类学校应至少确定一名熟悉 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鼓励聘请消防专业 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教职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 培训合格,对在岗职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 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点 进行分类教育培训,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参观体验消防站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一)幼儿园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方式,寓教于乐对幼儿 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

 (二)小学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 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等方面的消防教育培训;

 (三)初中和高中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 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疏散逃生等方面的消防教育培训;

 (四)高等学校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开 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 识、自救逃生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培训,并鼓励学生参加消防志 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行政人员、后勤人员等宣传 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 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 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本单位安全疏散路线,引导学生疏散的程序和方法;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和操作程序;

 (四)培养“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明白人,会查找火灾 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章 微型消防站建设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根据本单位的性质、规模、火灾危险性 等实际情况组建志愿消防队,学生住宿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学校,幼儿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幼儿园,应在志愿消防队的基 础上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以“1 分钟到场确认火警”“3 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建设原则,配备必要的人员、消防装 备器材和个人防护设施,满足灭火救援及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巡 查的需要。

  第四十条 微型消防站应由 1 名站长,1 名副站长,2 名消 控室值班员,至少 4 名以上接受基本灭火技能培训的消防员组 成。站长应由单位保卫部门负责人担任,消防员可由保卫部门、 其他部门成员组成。其他志愿消防队由保卫部门直接领导和管 理,保卫部门负责人担任志愿消防队队长,各部门选择合适员工 作为志愿消防队队员,人员不少于 6 人。

  第四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配备 灭火防护服、灭火防护靴、消防头盔、空气呼吸器、灭火器、水 枪、水带、手持对讲机等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其他志愿消 防队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配备灭火器水枪、水带、手持对讲机等 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十二条 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 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消防知识等。微型消 防站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每班应由不少于 2 名消防员组成,负责灭火行动与巡查备勤工作,确保值班人员 24 小时在岗在位, 做好应急准备。接到火警信息后,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 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 分钟到场”要求赶 赴现场处置。

  第四十三条 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应定期开展体能和消防技 能训练,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其他志愿消防队员每季度至少进行 一次消防技能培训。

 

                 第八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依据国家标准《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 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根据单位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 况,制定针对性强、内容全面、程序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现场指挥部、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 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发现火警信息,值班人员应核实,确定火警的真实性,发生火灾立即拨打“119”报火警,同 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报火警应讲明起火单位 名称、地点、起火部位、联系电话、燃烧物质等基本情况;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 开启火灾应急广播,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承担引导疏散的 人员应组织处于着火层等受火灾威胁的人员沿火灾蔓延的相反 方向,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有序疏散,疏散过程中,应开 启自然排烟窗,启动机械防排烟设施,保护疏散人员安全;情况 危急时,可利用安全有效的逃生器材疏散人员;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 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担任现场指挥员并组织灭 火行动组人员,切断非消防电源,利用灭火器材迅速扑救,视火 势蔓延的范围,启动灭火设施,协助消防人员做好火灾扑救工作;

 (五)通讯联络的程序和措施:派人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 况与供水、供电等单位联络,按预定通讯联络方式,保证通讯联 络畅通;

 (六)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安全防护救护组应当准 备必要的医药物品,进行必要的救护,及时通知救护部门组织救 护伤员,保证急需医药用品供应,有序开展救护工作;

 (七)善后处置程序:火灾扑救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 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八)组织撰写火灾事故报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针对消防安 全重点部位模拟发生火灾开展消防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 火疏散演练,演练前应告知演练范围内的各类人员、学生演练相 关事项,演练中应当设置明显标识,防止发生意外混乱,通过演 练不断完善修订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系统整体联动处置能力,演 练的影像资料和文字材料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 鼓励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员赴消防救援队 实施培训和训练。学校可以通过和辖区消防站开展联合演练方 式,不断提高演练水平和效果,检验预案的执行情况和内容的可 行性。

 

                 第九章 消防资料档案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消防 档案的管理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是单位在消防管理工作中直 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态的历史记录,应详实、准确, 不应漏填、涂改,并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主要包 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四十九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包括单位性 质、单位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内部建筑基本情况、消防 通道、消防水源;

 (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许可文件和相关 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他职责;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 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六)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队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 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情况。

  第五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部门填写的各种法律文书,包括责令改正通知书 以及消防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 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 部位、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措施等;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火灾隐 患的部位、情况以及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 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演 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八)火灾情况记录,记录中包括事故时间、事故部位、经 济损失、伤亡人数、火灾原因、处理情况;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记录中包括消防奖惩的时间、人 员、奖惩原因、奖惩内容等;(十)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消防档案应当统一集中保管、备查,不得由个 人分散保存,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消防审核批文、法律文书等 应永久保存。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故障维修记录、维护保养 记录不应少于五年,防火巡查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建筑 消防设施巡查记录不应少于一年。

 

第十章 考评和奖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自觉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 部门的检查指导,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 作情况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第五十三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 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单位 消防安全制度或消防制度执行不力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理。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或产生社会 影响的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对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实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