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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9-11 】

 

各部门、各单位:

近年来,电动车电池充电引起的安全事故频发,且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廊、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和疏散通道,由于电动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9月1日,某大学因学生将电瓶车电池带到宿舍内充电,爆炸引发火灾。邓云锋厅长专门批示,要求各高校务必高度重视,要明文规定杜绝此行为,违反者要严肃处理。

为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请各单位严格落实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的通知》(鲁公通〔2017〕207号)文件和上级领导的批示精神,从即日起禁止任何人在任何楼宇内对电动车(电池)充电,不得将电动车停放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重要公共区域。违反者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请各部门、各单位将此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教职员工,每一位经营业主,每一位务工人员。

 

附件:《关于印发〈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的通知》

 

枣庄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枣庄学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附件:关于印发《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的通知

鲁公通〔2017〕207号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1日。

为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山东省公安厅发布禁令如下:

一、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二、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

三、严禁电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五、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

本禁令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拒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公安厅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