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外来进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进校从业人员是指:各部门(单位)雇用的临时用工人员;各类外包项目(安保、物业、餐饮、商户、绿化、服务、外聘、培训、送货等)雇用的临时用工人员;校内项目施工人员等。
第二条 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外来进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三条 根据“谁主管、谁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部门(单位)承担本部门外来进校从业人员在安全方面的教育、指导和管理责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 审批部门(单位)负责指导用工单位负责对外来从业人员的身份、表现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每个外来从业人员“来历明、身份清”,任何部门不得雇用无身份证和来历不明的人员;从事特殊或专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等证明或岗位培训证明,同时还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五条 审批部门(单位)要在外来从业人员进校前三日内,与用工单位签订《枣庄学院外来进校从业人员安全责任书》(见附件1),填写《枣庄学院外来进校从业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报送保卫处备案。从业人员如有变动,须将更新后的信息及时报保卫处备案。确保所有进校人员符合疫情防控规定,所有进校人员符合项目用工条件。
第六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外来从业人员及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用工单位要加强对外来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开展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治安消防、遵纪守法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外来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劳动技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 用工单位负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区域及职责;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及培训,提高防火意识及处置能力。
第八条 大型施工机械运输车辆进校园时,用工单位须派专人负责指挥,严禁在校园非主干道路面上停放各种施工车辆,确保校园内行车安全。
第九条 用工单位在校施工期间,须设立施工安全警示标识;施工明火作业前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施工;爱护学校的设施及标识,因施工需要调整的,须提前向保卫处申请,经同意后进行适当调整,施工后要保证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条 住宿校内或值班值守的外来从业人员要遵守宿舍管理规章制度。不得私接、私拉电源、违规充电;不准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等违章电器设备;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品。
第十一条 外来从业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进入办公区、教学区和学生宿舍楼;不得在校内赌博、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得私拿、损坏学校财物,不得扰乱校内公共秩序、影响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正常生活。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外来从业人员签订用工协议,对外来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安全培训教育,所有争议或纠纷均由用工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 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查审批部门(单位)及项目施工单位关于外来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用工期间,如果用工单位有违反责任书的相关行为,保卫处将向审批部门下达整改通知,责令用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或经营。对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外来从业人员中发生治安、交通、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的,将按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制入校、列入黑名单等相应处罚;情节恶劣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枣庄学院安全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