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驻校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的其他法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各类暂住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总体要求,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体系,保障学校消防安全。
第四条 消防安全工作依法接受省、市相关行政部门及消防部门的管理、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总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明确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区域具体负责人及其工作职责,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业务管理,确保管理区域消防安全。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掌握消防安全情况,建立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对涉及重大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决策;将消防安全工作与科研管理教学培训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学校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二)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更新、维修、改造,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安全工作和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逐级消防安全工作任务,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四)按规定建立单位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和装备;针对学校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发生火灾时,在消防救援人员到达前,组织力量开展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等指挥工作;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救援部门调查火灾事故;
(七)与部门(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八)落实学校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机制。
第八条 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并根据消防安全责任人决策,抓好消防安全问题的整改;
(三)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出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办法,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制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包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演练、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的建立与管理、消防控制室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等内容,并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执行;
(五)组织实施防火检查,研究火灾隐患整改方案措施,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资金,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并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组织实施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八)及时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变更,建筑物改(扩) 建,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功能变更,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等情况向消防救援部门报告;
(九)组织学校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考评,提请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奖惩;
(十)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和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实施,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三)实施防火检查、巡查,并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对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消防救援部门;
(四)对消防设施、器材开展维护保养,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要求,定期组织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在位和完好情况,及时提出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维修、更新意见;建筑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时,及时联系维护保养单位,确保消防设施及时修复;
(五)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封堵、占用、堵塞;
(六)负责对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训练工作;组织实施对员工的消防知识及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严格遵守动火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落实各项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八)负责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配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九)定期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业务管理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的消防安全问题;
(二)负责实施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巡查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三)组织实施防火巡查、检查工作,督促教职员工开展班前、班后岗位自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电、用火、用气规定;对学校通报的以及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予以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落实预防火灾发生的措施;
(四)组织师生员工学习消防知识、灭火技能,明确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重点部位、火灾危险源。
第十一条 根据单位规模等实际情况,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DB37/T3486—2019)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站长或志愿消防队队长由保卫处负责人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的管理与训练工作,制定值班备勤、防火巡查、教育培训、训练演练等制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并督促其落实;
(二)组织熟悉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和消防设施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三)根据队员明确任务分工,合理安排队员分班次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强队员的业务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组织队员常态化开展灭火、救援技能训练和消防演练,按照标准及单位实际配备灭火通讯器材及车辆装备;
(五)发生火灾时,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人员;
(六)管理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队员,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 微型消防站消防员或志愿消防队队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二)参加消防业务培训与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疏散、救护技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加强与辖区消防救援部门的联勤联动,掌握常见火灾特点、处置方法及防护措施;
(三)协助做好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四)发生火灾后按照确定的任务分工,在指挥部的指挥下积极参加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人员疏散、伤患救助、现场保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
(三)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确认真实火灾后立即拨打 “119”报警,启动消防设施,同时按要求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报告火警;
(四)对故障报警信号及时确认,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五)实行每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每班工作时间不大于8小时,应按时上岗,做好交班、接班工作,对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监测中心的查岗等指令及时应答,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等记录;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每2小时记录一次消防设备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二)按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维护保养,真实记录有关情况,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三)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通知维修机构及时修复;
(四)对消防设施采取标识化管理,按照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标识;
(五)督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履行维保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内容。
第十五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能力;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二)班前、班后开展岗位消防安全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三)熟悉本部门(单位)及自身岗位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及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
(四)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
(五)指导、督促学生、外来人员遵守单位消防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六)发生初起火灾时,及时报警、扑救并引导人员疏散。
第十六条 保安人员、宿舍管理员、楼宇管理员、安全员等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填写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巡查中发现火灾应及时拨打“119”报火警,按照本部门(单位)预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等工作,协助开展火灾调查;
(三)参加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接到消防控制室指令后,对有关报警信号及时确认并妥善处置。
第十七条 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二)严格落实相应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三)发生火灾后应在实施初起火灾扑救的同时立即报火警。
第三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落实在日常消防管理过程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用火、用电、用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志愿消防队管理制度,消防管理档案和消防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第十九条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一)委托具有从业条件的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检测对象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开学前、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根据需要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和维护保养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保养记录表》,由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修人员或保养人员填写,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经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每日巡查制度,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巡查部位和内容,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遮挡,箱内器材配备齐全、完好;室外消火栓不应圈占、埋压,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 2 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影响使用的障碍物;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妥善保存,《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五年,《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一年。
第二十条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各类实验室、图书馆、档案馆、阅览室、教室、学生宿舍、食堂、厨房、库房、礼堂、超市、车库、体育场(馆)、综合楼及地下室;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区域;对外出租经营的房屋、场所;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发生火灾时危害较大的部位:教学楼、学生宿舍、信息机房、人防工程、承担重要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三)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变配电室、锅炉房、自备发电机房。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学校统一设置“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公示牌、防火标识,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明确责任人、管理人、区域具体负责人及其职责。
(二)教学建筑疏散楼梯不少于2个,教学建筑教室面积大于75平方米、设置2个疏散门(位于走道尽端房间无论面积大小均应设置2个疏散门),且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楼梯间及走道内不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严禁在使用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公共疏散走道、安全出口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疏散的设施;
(三)学生宿舍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与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的建筑组合;宿舍的安全出口保持畅通,不得在门、窗上设置影响人员逃生的障碍物;每间宿舍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
(四)实验室应明确防火负责人,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不同危险性质的化学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实验用的乙醇、甲醛、乙醚、丙酮等药品应专人专管,用多少领多少,实验用的变压器、电感线圈应设置在非燃的基座上,电加热器、电烤箱等设备做到人走电断;
(五)图书馆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书架的布置不得占用疏散通道,确保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保持完好;
(六)食堂摆放的餐桌之间留出足够的疏散通道,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餐厅与厨房之间采用2.0h的不燃烧体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开,送餐口设置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窗;
(七)厨房与其他部位之间采用2.0h的不燃烧体防火隔墙分隔开,且门为乙级防火门;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采用 A 级防火材料;厨房内的燃油、燃气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经常检查和保养,确保无破损、泄漏;厨房的排油烟管道不得暗设,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并记录存档;
(八)重要信息机房配备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并有专人管理,负责机房日常消防安全巡检及维保;变配电室保持整洁,不存放其他不相关的杂物,定期检修变压器和配电盘,查看线缆接头等部位是否异常;
(九)消防水泵房的门为甲级防火门,出口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消防水泵配电柜上控制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增压)泵的开关设置在自动(接通)位置;消防水泵主、备电源及主、备泵切换正常,消防水泵房内应急照明、专用电话使用正常,泵房内消防设备名称及阀门启闭状态正确。
第二十二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制定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人、管理人、区域具体负责人及其职责,定期维护、检查安全疏散设施;
(二)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楼梯间,使用期间不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门;
(三)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防火门保持完好,不变形、不破损,门上有防火门的铭牌和身份证标识,防火门闭门器、顺位器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关闭,门上设置“防火门保持常闭状态”等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需要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保证其在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完好有效;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五)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观众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餐厅以及疏散走道设置疏散照明灯具,疏散照明灯具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且设在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不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不大于1米;
(六)安全出口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米范围内不设置台阶;应急照明灯、应急疏散指示标志保持完好有效,发现损坏时及时维修更换;消防安全标志完整清晰且不应被遮挡;
(七)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第二十三条 用电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部门(单位)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电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人、管理人、区域具体负责人及其职责,明确电气、电热设备的采购选用合格产品并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禁止私自改装供电设施,不得随意乱接电线,不得擅自增加热得快、电磁炉等大功率用电设备;
(三)配电线路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开关、插座、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设施,电器设备周围与可燃物保持0.5米以上的间距;
(四)对电气线路、设备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严禁带故障使用电气设备,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使用部门人员至少每日巡查一次,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至少每月组织检查一次;电源、电器设备等不使用时,切断非必要的电源;
(五)学校每年委托专业机构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
第二十四条 用火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校建立用火、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动火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相关部门(单位)严格履行用火、动火作业前审批备案手续,确保用火、动火作业场所消防安全;
(二)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实施动火作业前,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监护人和安全措施,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区域之间进行防火分隔,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三)明火作业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并做安全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四)学校厨房的排油烟管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排油烟机定期清理油垢;清洗前后影像及文字资料一式两份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用气消防安全管理
(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维护保养、检测由相关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设计安装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严格落实燃气使用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报警装置和可燃气体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测试、保养、记录,确保有效状态;
(三)使用、储存燃气的场所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场所内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燃料;
(四)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委托专业机构定期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存档。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就业咨询、展览等300人以上、有校外人员参加的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单位)应提前考察活动现场,提前5天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提交大型活动组织实施方案,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必要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法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七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主管部门(单位)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竣工后,将建筑工程消防相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报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保安、物业等)、承租方(餐饮公司、校内商店等)、通信服务公司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中,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及管理区域,具备消防应急处置能力,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第一时间上报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立即组织开展初期火灾扑救,迅速引导人员疏散,同时拨打校内报警电话;火势较大,无力扑灭时,应及时拨打报警电话119。在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时,立即报告行政主管部门。火灾扑灭后,相关部门(单位)保护好现场、主动配合属地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重点部门(单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防火巡查检查
第三十一条 防火巡查、检查频次
(一)消防重点部门(单位)要安排人员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重点部位、学生公寓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少于二次;
(二)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各岗位每日一次,各部门(单位)每周一次,学校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
(三)每季度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
(四)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及时报警并实施扑救。
第三十二条 防火巡查、检查内容
(一)防火巡查主要内容:
1.用火、用电、用气是否有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防火门铭牌是否清晰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距防火卷帘两侧0.5米范围内是否堆放物品,是否划黄线标志;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被挪作它用、是否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防火检查主要内容:
1.用火、用电、用气是否有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整有效,运行是否正常,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设置防火标识,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员工是否熟练掌握消防知识及消防操作技能;
6.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完好、室外消防水源是否正常;
7.火灾隐患是否落实整改,未能及时整改的火灾隐患是否采取防范措施;
8.建筑防火、防烟分区是否被破坏,电缆井、管道井、通风排烟管道穿越防火隔墙是否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9.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是否落实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
10.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是否落实,值班记录是否清晰完整,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三)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性检查主要内容:
1.消防水泵启动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最不利点消火栓压力、出水量是否符合规定;
2.消防主、备电源自动切换功能,消防主、备泵切换是否正常;
3.消防电梯是否迫降首层;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放水能否启泵;
5.手动和自动报警设施启动和联动情况;
6.防烟排烟设施手动和联动功能是否正常;
7.其他消防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厨房工作人员在班前、班后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燃油、燃气管道、阀门有无破损、泄漏;
2.燃油、燃气阀门是否关闭,是否切断电源、火源;
3.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是否及时;
4.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第三十三条 防火检查方法
(一)对照检查内容,逐项开展检查并记录;
(二)查看每日防火巡查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是否按照单位消防制度要求落实每日防火巡查;
(三)询问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以及相关人员工作落实情况;
(四)检查测试建筑消防设施功能,实地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道等消防安全状况;
(五)查看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第三十四条 防火巡查、检查填写巡查、检查记录,记录全面、规范,记录中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巡查、检查人员和主管人员应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且不少于两年。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五条 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确定为火灾隐患,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认真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制度,自主开展评估风险、自主开展消防检查、自主整改火灾隐患并作出消防安全承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未能按时整改火灾隐患的部门或个人,应根据相关奖惩措施对责任人进行惩处,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下列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成立即改正:
(一)安全出口上锁或疏散通道被堵塞、占用、影响疏散;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或处于开启状态;
(二)违章使用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用电器具、接线板再连接线板等违规用电现象;
(三)在具有火灾危险的部位违规吸烟、乱扔烟头、火柴;违章使用明火、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电气焊;
(四)消火栓箱、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五)违章关闭、停用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六)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
(七)占用防火间距、堵塞、封闭、占用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
(八)其他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复查;相关部门对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做好记录,记录中记明火灾隐患的部位、整改情况以及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相关部门(单位)涉及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对危险部位停用整改。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条 相关部门(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培训内容,利用“防灾减灾日”“119 消防日”等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加强教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职工受训率必须达到 100;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鼓励聘请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单位的兼职消防辅导员;教职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教职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相关部门(单位)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参观体验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消防体验室等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鼓励学生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及各部门(单位)依据国家标准《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根据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强、内容全面、程序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现场指挥部、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的程序和措施;
(六)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七)善后处置程序。
第四十四条 学校及各部门(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模拟发生火灾开展消防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疏散演练,演练前应告知演练范围内的各类人员、学生演练相关事项,演练中应当设置明显标识,防止发生意外混乱,通过演练不断完善修订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系统整体联动处置能力,演练的影像资料和文字材料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 鼓励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员赴消防救援队实施培训和训练。通过和辖区消防站开展联合演练方式,不断提高演练水平和效果,检验预案的执行情况和内容的可行性。
第八章 消防资料档案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管理制度。重要材料由相关部门转交档案馆;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故障维修记录、维护保养记录、防火巡查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等由相关部门存档。
第四十七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包括单位性质、单位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内部建筑基本情况、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他职责;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六)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队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情况。
第四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部门填写的各种法律文书,包括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消防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措施等;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火灾隐患的部位、情况以及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八)火灾情况记录,记录中包括事故时间、事故部位、经济损失、伤亡人数、火灾原因、处理情况;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记录中包括消防奖惩的时间、人员、奖惩原因、奖惩内容等;
(十)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消防档案统一集中保管、备查,不得由个人分散保存;重要材料(技术资料、图纸、消防审核批文、法律文书等)由相关部门转交档案馆永久保存;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故障维修记录、维护保养记录不少于五年,防火巡查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不少于两年。
第九章 考评和奖惩
第五十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第五十一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制度或消防制度执行不力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理。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或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对部门(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