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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24-09-1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学校安全稳定,根据《<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师生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中共枣庄学院委员会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统筹全校安全稳定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单位安全稳定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促各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每年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学校安全工作,与各单位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每月安全隐患自查制度,落实“一月一排查、一月一研判”工作机制,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建立台账,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时限。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工作机制,实行责任人、责任单位、学校三级检查制度,落实责任人每天、责任单位每周、学校每月检查责任。

第十条 根据突发事件情况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工作组织体系,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层层落实安全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将安全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与教学、科研及其他管理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党委书记、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学校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实行“一岗双责”,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召开会议,及时传达上级部门精神,部署全校安全工作。

(二)健全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责任。

(三)制定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四)分析、研判学校安全形势,研究部署校园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化解工作。

(五)统筹指挥学校安全方面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六)结合学校实际研究部署学校重大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办公室、保卫处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安全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安全、保密、信访和信息报送等安全管理;保卫处负责校园公共区域治安、消防、报警求助、交通及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以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政治保卫、国家安全、案事件查处等安全管理。

(二)党委宣传部负责意识形态、网络信息等安全管理。

(三)党委统战部负责民族、宗教等安全管理。

(四)离退休工作处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安全管理。

(五)团委负责学生社团、社会实践等安全管理。

(六)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的安全管理。

(七)教务处负责学生课堂教学、考试、实习实训及教材等安全管理。

(八)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科研项目以及研究生的安全管理。

(九)合作发展处负责校办企业的安全管理。

(十)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和资金账目等安全管理。

(十一)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在建工程、大型维修项目、房产、土地、水域、管网、出租门面、周转房和自然灾害及生产等安全管理。

(十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调剂使用及待处置资产的安全管理。

(十三)后勤服务处负责所管理楼宇、餐饮、绿化、能源及小型维修项目等安全管理;校医院负责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安全管理。

(十四)国际交流处负责涉外活动、师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等安全管理。

(十五)创新创业学院负责管理区域及活动等安全管理。

(十六)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管理区域及留学生的安全管理。

(十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继续教育的安全管理。

(十八)网络中心负责网络和信息的安全管理。

(十九)图书馆负责图书馆的安全管理。

(二十)实验管理中心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二十一)档案馆负责档案馆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安全工作的责任范围: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单位负监管责任,使用单位负主体责任。

(二)各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管理的楼宇(层)或房间与物业服务单位负共同责任,各单位对使用、管理的区域负责,物业服务单位对公共区域负责。

(三)实验室安全由使用单位负主体责任,实验管理中心负监管责任。

(四)对外合作办学单位由本单位负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

(五)其他责任不清的,由主管或使用单位提请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协调明确。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二级单位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落实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安全责任。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精神及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并层层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二)维护政治稳定。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重点人员、特殊群体管理,调解矛盾纠纷,处理信访案件。

(三)建立安全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研判、保密管理、安全检查、大型活动、重点部位、值班值守、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进行风险研判。对排查出来的风险隐患每月进行一次集中研判,建立并报送风险台账,落实整改化解管控工作。

(五)开展安全检查。执行“日周月”安全隐患检查制度,落实办公场地、重点部位等安全防范措施。

(六)加强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纳入工作计划,重要时间节点组织专题教育;开展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等宣传教育活动;加强防疫、防火、防盗、防诈骗、防暴恐、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自然灾害等安全教育;每学年至少开展1次全员参与的应急避险演练,开展2次夜间应急疏散演练。

(七)强化活动管理。组织大型活动的负责单位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安全人员及职责,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向校领导请示,完善审批手续,根据活动的规模和性质,必要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到保卫处备案后开展活动。

(八)严格值班值守。落实节假日和重大敏感节点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九)建立安全突发事故信息报送制度。发生涉校涉生安全事故,相关单位在组织应急抢险救援的同时,第一时间报告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学校及时向属地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严禁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上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后果等。

(十)处理突发事件。成立应急处置工作专班,组织人员及时妥善处置本单位突发安全事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九条 各单位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第二十条 单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隐瞒信息、弄虚作假的,取消单位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当年相关评先、评优资格;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