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园交通秩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创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学校校园道路上的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与校园道路交通有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全员参与、依法管理、服务师生、保证畅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依法参与校园道路交通的活动受法律保护。学校师生员工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负责校园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审定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研究其他涉及学校交通安全的事项。
第六条 保卫处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安装与维护;负责校园进出车辆的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调解交通纠纷,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临时决定校园某区域、路段的交通通行、禁行和其他交通管理措施。
第七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根据学校发展对道路通行条件的要求,依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制定校园道路、配套设施的建设与规划方案,提交学校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后勤服务处负责校园道路两侧树木或其它植物的种植与管理,广告牌、垃圾箱、管线的设置与管理,确保其与道路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确保不遮挡路灯、监控与交通标志、不妨碍安全视距、不影响交通通行。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经常对本部门(单位)师生员工进行道路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观念,增强交通安全防范意识,理解和支持学校交通执勤人员的工作,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和维修的人员,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夜间应配置足够的警示光源照明。必要时应当设立隔断和指派安全员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占道经营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秩序和畅通的行为。因维修、施工等确需堆放物品的,要在离堆放物品一定距离的道路上设立警示标志及安全设施。
第十五条 保卫处根据学校工作和校园道路实际,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四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机动车进校前须经主管或联系部门(单位)审批同意才能进入校园。
第十七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前,由主管或联系部门(单位)负责告知驾驶员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出入校园内的机动车,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符合国家机动车上路条件。
第十九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一车一杆,禁止跟车、闯卡。在校园全域内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超车、并行、逆向行驶或使用远光灯,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主动出示有效证明,接受门卫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务车辆(公检法、政府公务、消防、救护、供电、供水、供气、垃圾清运、行政执法等)进入校园执行公务时,在向门卫说明情况后可以直接放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类学生一律不允许驾驶机动车进入学校。
第五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所有非机动车进校前须经主管或联系部门(单位)审批同意才能进入校园。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进入校园前,由主管或联系部门(单位)负责告知驾驶员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二、三、四轮车等)的铃、闸、锁等安全设备要齐全有效,符合国家非机动车上路条件。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须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不得逆行,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主动避让机动车和行人,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急转猛拐、违章带人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校园建筑内的公共区域停放非机动车或为其充电,严禁将电动车电池带入宿舍、实验室、办公室等室内场所充电。严禁私拉电线为非机动车充电。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须经公安机关登记并安装号牌,无号牌非机动车须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批至保卫处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的无号牌非机动车禁止入校。
第二十九条 自行车、电动二轮车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出入。
第六章 行人管理
第三十条 行人应当靠右侧人行道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右侧行走;几个人一起同行时,要尽量排成一路纵队,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时,要随时观察路面情况,注意过往车辆,确保安全后通行,不要戴耳机听音乐、看手机;严禁行人在道路上踢球、溜旱冰、滑轮板、坐卧、嬉闹、遛宠物、相互追逐、逆向行走等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生命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三十一条 所有机动车须按照校园交通标志、规定路线、标线行驶,停放在停车场内或停车位线内,禁止占道停车、跨车位停车,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三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大型车辆,使用部门(单位)应事先向保卫处报备,并在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第三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有序停放,不得影响消防通道,禁止占路停放,禁止在绿化地、操场和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宿舍楼的走道内、楼梯口停放车辆。保卫处定期对废旧、无主车进行清理。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时,车主应当锁好车辆,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学校无负责车内物品及车辆安全的义务。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拨打校园“110”(市中校区13869437110,移动虚拟号66110;薛城校区18863258110,移动虚拟号6110)或拨打“122”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三十六条 学校“110”警务室值班人员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维护现场秩序,同时立即报告保卫处;交通事故中若有人员受伤,立即拨打“120”,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校医院应当派出医护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抢救。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监控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损毁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校园内超速行驶、违规停放、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违规充电等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驾驶人员,将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一年内首次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驾驶人员,将予以贴条警告。
第四十条 对于一年内累计两次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驾驶人员,将通报其所在部门(单位)。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驾驶人员,将限制该驾驶员驾驶车辆进入校园1个月,同时通报其所在部门(单位)。
第四十二条 对于反复多次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且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影响极坏的驾驶人员,将取消其驾驶车辆入校资格。
第四十三条 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长期(一个月以上)不使用的无主车辆,将定期予以清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